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住建行業企業穩定發展的實施意見
來源: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時間:2020年02月20日

 

 

甘建發電 〔2020〕10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lan) 州新區城交局、甘肅礦區建設局、蘭(lan) 州市城管委、嘉峪關(guan) 市城管局、嘉峪關(guan) 市環衛總站、蘭(lan) 州市水務局、蘭(lan) 州市生態環境局,各地公積金中心、園林綠化局,各有關(guan) 單位: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堅決(jue) 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現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住建行業(ye) 企業(ye) 穩定發展的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築施工企業(ye) 支持意見

1.合理順延項目工期。疫情防控期間未複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jia) 規範》(GB50500-2013)(以下簡稱“清單規範”)有關(guan) 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疫情防控期間複工的項目,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通過協商,合理順延合同工期。

2.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建設單位應在合同約定基礎上,適當增加安全文明費的撥付比例,鼓勵建設單位加快工程款撥付進度,以保證疫情防控和建築施工生產(chan) 安全。

3.及時足額調整工程造價(jia) 。疫情防控期間,人工單價(jia) 和材料價(jia) 格受疫情影響變化幅度較大,合同中有約定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未約定調整方法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按實調整,或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因停工造成的損失,發承包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清單規範”有關(guan) 規定,友好協商合理分擔損失;複工的項目,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護服、體(ti) 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采購費應計入工程造價(jia) ,在措施費中單獨列項,發包單位要求提前複工的項目,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及時足額支付,其他情況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jue) ;延誤工期需趕工的項目,趕工補償(chang) 按“清單規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二、市政公用企業(ye) 支持意見

4.爭(zheng) 取市政公用企業(ye) 財稅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間,各級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要主動靠前服務,對市容環衛、供排水、供氣、供熱、汙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等市政公用單位,積極協調財政、稅務、金融部門落實省政府有關(guan) 財稅金融支持政策,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的,確保相關(guan) 稅費足額減免;各類市政公用單位由財政供給的,要切實加強經費保障,采取市場化運作的,要按照協議足額撥付相關(guan) 費用,禁止拖欠。

5.保障市政公用行業(ye) 正常運行。疫情防控期間,各級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協調發改、工信、衛健、交管等部門,切實加大對市容環衛、供排水、供氣、供熱、汙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等市政公用單位的生產(chan) 物資和防護物資保障力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勵相關(guan) 設施、管線養(yang) 護單位采取信息化手段開展巡查,保障一線人員防控安全。

三、房地產(chan) 開發和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支持意見

6.保持房地產(chan) 市場平穩。各地要貫徹因城施策、因企施策精神,因地製宜製定房地產(chan) 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方案,未能按期開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間不計入違約期;適當增加對企業(ye) 的定向支持,優(you) 化開發報批報建等相關(guan) 審批流程,對受疫情影響項目延遲交付的,可適當減免違約金;對於(yu) 已經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因疫情影響建設的,相關(guan) 房企可以申請跨節點撥付監管資金。

7.爭(zheng) 取物業(ye) 服務企業(ye) 優(you) 惠政策支持。各地要視疫情防控實際情況,對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或房屋管理運營單位因疫情防控而額外產(chan) 生的物資采購及人員成本支出給予適當補助,要爭(zheng) 取將物業(ye) 企業(ye) 按照生活服務類標準納入享受稅收優(you) 惠政策範圍。

四、項目複工複產(chan) 支持意見

8.開通綠色通道,加快辦理施工許可。疫情防控期間,對涉及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防控物資生產(chan) 等疫情防控需要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及重大民生工程,在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到位的情況下,可先行開工建設,並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部門,疫情解除後再補辦有關(guan) 手續;對列入全省十大生態產(chan) 業(ye) 、脫貧攻堅項目、生態環保項目、國家和省列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或經省政府確定為(wei) 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項目,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辦理質量監督及施工許可,提前開工;2020年6月30日前需開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選擇告知承諾容缺方式辦理質量監督及施工許可;施工圖審查可采取數字化申報網上審查並可從(cong) 事前審查延後至項目開工基礎施工前審查完成交付使用即可。

9.分類指導保障,支持項目複工複產(chan) 。疫情防控期間,已經在建的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擊疫情支撐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項目和安全記錄良好且具備複工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省住建廳《關(guan) 於(yu) 切實做好疫情防控積極組織房屋市政工程開工複工的工作指南》組織相關(guan) 單位開展複工前安全條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證措施到位的情況下,可先行采用承諾製方式複工;對及時開複工的棚改項目,優(you) 先納入2020年棚改計劃,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專(zhuan) 項資金、配套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nei) 投資和地方政府棚改專(zhuan) 項債(zhai) 券時優(you) 先支持;對確因疫情防控無法開複工導致工期延誤的市政公用項目、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對工期要予以合理順延。

10.提供便利服務,合理調整驗收方式。建設單位無法把握項目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在基本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可申請驗前輔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申請後應主動與(yu) 建設單位對接,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輔導建設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因疫情影響,建設單位難以組織五方責任主體(ti) 同時赴工程現場完成質量竣工驗收工作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可分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在1周內(nei) 錯時赴工程現場完成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作,並各自出具書(shu) 麵驗收意見,驗收完成後建設單位及時將書(shu) 麵承諾、各單位書(shu) 麵驗收意見、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通過在線平台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及時核查上述資料,符合要求的,按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要求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以最後一個(ge) 單位驗收檢查日期為(wei) 準,相關(guan) 資料原件由建設單位在1個(ge) 月內(nei) 向監督機構補交。

五、住房保障政策支持意見

11.適當調整現階段住房保障政策。各地要結合疫情防控實際,對現階段住房保障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對因疫情影響逾期繳納公租房租金的家庭可暫不作逾期處理,因疫情防控延誤享受待遇的家庭應補發對應標準的租賃補貼;對積極參與(yu) 疫情防控一線的醫護、環衛、公交、物業(ye) 等行業(ye) 人員,申請公租房的,給予優(you) 先保障,承租公租房實物房源的,可適當減免租金,領取租賃補貼的,可適當增發租賃補貼;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擴大保障範圍,將近期複工企業(ye) 承租社會(hui) 房源的職工階段性納入保障,發放疫情防控期間的租賃補貼。

六、政務服務支持意見

12.加大疫情防控貢獻突出企業(ye) 信用激勵。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出貢獻的企業(ye) ,經縣級以上黨(dang) 委、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認定,記入企業(ye) 良好信用信息,在2020年底前申報各級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審批的有關(guan) 企業(ye) 資質時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13.高效便捷開展政務服務。嚴(yan) 格落實省住建廳《關(guan) 於(yu)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調整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方式的通告》,實行告知承諾,全麵推行網上收件、網上審批、網上出件及電子證書(shu) ,疫情防控期間內(nei) 到期的企業(ye) 資質、個(ge) 人資格有效期延續至疫情解除後一個(ge) 月;所有政務服務事項進一步壓縮時間加快辦結。

以上支持意見限於(yu) 疫情防控期間,具體(ti) 時限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領導小組有關(guan) 通知執行。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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