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的通知
來源:蘭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0年02月20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guan) 部門及有關(guan) 單位,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hui) :

為(wei) 全麵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中央城市工作會(hui) 議精神以及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對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更好的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不斷完善城市治理體(ti) 係,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全力打造“都會(hui) 城市·精致蘭(lan) 州”,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區範圍內(nei) 各類建設用地建築容積率應嚴(yan) 格按照已批準的城市控製性詳細規劃執行,不得擅自調整。

二、全麵開展“雙增雙控”和“提質降容”工作,促進老城“抽疏”,改善城區人居環境。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中心城區新增住宅建設用地建築容積率、建築限高應符合城市控製性詳細規劃,並嚴(yan) 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建築容積率不大於(yu) 2.9、建築限高80米的相關(guan) 規定(本通知第五條所列情況除外)。

三、中心城區沿黃河區域新增住宅建設用地,用地建築容積率原則上控製在2.5以內(nei) ;城市坪台地區(含華林坪、伏龍坪、彭家坪、範家坪、白道坪等)新增住宅建設用地,用地平均建築容積率原則上控製在2.0以內(nei) (含配套設施、公共綠地等),單宗用地建築容積率不得高於(yu) 2.5,且不得低於(yu) 1.2(不得建設別墅類住宅);城市總體(ti) 規劃確定的規劃區範圍內(nei) 的鄉(xiang) 鎮(如黃峪鎮、八裏鎮、阿幹鎮等)參照本條執行。

四、舊城改造用地(含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用地)應按照“整體(ti) 規劃、片區開發、完善配套、分步實施”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舊城改造用地用於(yu) 住宅建設的,其用地建築容積率、建築限高原則上應符合城市控製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相關(guan) 規定,嚴(yan) 格落實城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

五、為(wei) 推動城市有機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對於(yu) 舊城改造住宅用地,為(wei) 城市增加廣場、綠地等開敞空間的,配建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等的,其用地建築容積率可在滿足相關(guan) 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容積率轉移和獎勵,按程序依法依規適度提高建築容積率(具體(ti) 詳見附件)。

六、對於(yu) 符合省市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相關(guan) 政策,但需調整城市控製性詳細規劃實施住宅類項目的建設用地,應依法依規先行調整城市控製性詳細規劃,調整方案須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和《蘭(lan) 州市十五分鍾生活圈配套設施規劃研究與(yu) 導則》相關(guan) 規定,依法依規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

七、尊重曆史,妥善解決(jue) 部分建設用地建築容積率指標與(yu)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及現行城市控製性詳細規劃不一致的問題。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已取得規劃條件通知書(shu) 的住宅用地,按已核發的規劃條件繼續辦理後續手續,並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和《蘭(lan) 州市十五分鍾生活圈配套設施規劃研究與(yu) 導則》相關(guan) 規定,依法依規完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

八、優(you) 化資源配置、調整用地布局,鼓勵教育、醫療、文化、體(ti) 育、展覽展示、社會(hui) 福利等項目在資源緊缺區域選址布局。為(wei) 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實施,建築容積率在符合相關(guan) 行業(ye) 設計規範要求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後可依法依規按程序適度提高;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集中的區域,建築容積率應符合城市控製性詳細規劃的規定,原則上不再提高。

九、鼓勵區縣政府、用地單位將居住用地調整為(wei) 商業(ye) 商務、文化旅遊、娛樂(le) 康體(ti) 用地,發展科技研發、商務辦公、總部經濟、商業(ye) 金融及高檔酒店等業(ye) 態,其用地建築容積率原則上應符合《蘭(lan) 州市城鄉(xiang) 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景觀節點和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的商業(ye) 、商務、娛樂(le) 康體(ti) 用地的建築容積率,經科學論證後可依法依規按程序適度提高,商業(ye) 、商務用地原則上最大不超過6.0,娛樂(le) 康體(ti) 用地原則上最大不超過4.5。

為(wei) 豐(feng) 富城市景觀實施的區域性地標建築,建築容積率指標按程序報市規委會(hui) 審定後,可在本條規定的基礎上依法依規適度提高。

十、建築容積率調整應嚴(yan) 格按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和《蘭(lan) 州市中心城區控製性詳細規劃調整規定(試行)》相關(guan) 規定執行,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周邊利害關(guan) 係人權益,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和城市生態環境。

十一、出城入園原址土地的開發建設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liang) 年。

                                                                          (信息來源:蘭(lan) 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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