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16版)
來源:中華全國總工會 發布時間:2017年07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保障工會(hui) 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hui) 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hui) 的權利與(yu) 義(yi) 務,發揮工會(hui) 在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事業(ye) 中的作用,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hui) 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zhong) 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及其各工會(hui) 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nei) 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機關(guan) 中以工資收入為(wei) 主要生活來源的體(ti) 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e)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hui) 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阻撓和限製。

第四條 工會(hui) 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wei) 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wei) 中心,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zhuan) 政、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hui) 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hui) 會(hui) 員全國代表大會(hui) 製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hui) 章程》,章程不得與(yu) 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hui) 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hui) 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yu) 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e) 、管理社會(hui) 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nong) 聯盟為(wei) 基礎的人民民主專(zhuan) 政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hui) 的基本職責。工會(hui) 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ti) 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hui) 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ti) 合同製度,協調勞動關(guan) 係,維護企業(ye) 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hui) 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yu) 本單位的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hui) 必須密切聯係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guan) 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jue) 困難,全心全意為(wei) 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hui) 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chan) 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ye) 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nei) 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hui) 組織的友好合作關(guan) 係。

第二章 工會(hui) 組織

第九條 工會(hui) 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hui) 委員會(hui) 由會(hui) 員大會(hui) 或者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企業(ye) 主要負責人的近親(qin) 屬不得作為(wei) 本企業(ye) 基層工會(hui) 委員會(hui) 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hui) 委員會(hui) 向同級會(hui) 員大會(hui) 或者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hui) 會(hui) 員大會(hui) 或者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ju) 的代表或者工會(hui) 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hui) 組織領導下級工會(hui) 組織。

第十條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機關(guan) 有會(hui) 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hui) 委員會(hui)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hui) 委員會(hui) ,也可以由兩(liang) 個(ge) 以上單位的會(hui) 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hui) 委員會(hui) ,也可以選舉(ju) 組織員一人,組織會(hui) 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hui) 女職工委員會(hui) ,在同級工會(hui) 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hui) 委員會(hui) 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ye) 職工較多的鄉(xiang) 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hui) 的聯合會(hui) 。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hui) 。

同一行業(ye) 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ge) 行業(ye) ,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chan) 業(ye) 工會(hui) 。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hui) 、地方各級總工會(hui) 、全國或者地方產(chan) 業(ye) 工會(hui) 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hui) 批準。

上級工會(hui) 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ye) 職工組建工會(hui)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並工會(hui) 組織。

基層工會(hui) 所在的企業(ye) 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ye) 單位、機關(guan) 被撤銷,該工會(hui) 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hui) 。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hui) ,其會(hui) 員的會(hui) 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ti) 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製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的工會(hui) ,可以設專(zhuan) 職工會(hui) 主席。工會(hui) 專(zhuan) 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hui) 與(yu)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地方總工會(hui) 、產(chan) 業(ye) 工會(hui) 具有社會(hui) 團體(ti) 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hui) 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hui) 團體(ti) 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hui) 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hui) 委員會(hui) 和產(chan) 業(ye) 工會(hui) 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hui) 委員會(hui) 定期召開會(hui) 員大會(hui) 或者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討論決(jue) 定工會(hui) 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hui) 委員會(hui)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hui) 會(hui) 員提議,可以臨(lin) 時召開會(hui) 員大會(hui) 或者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

第十七條 工會(hui) 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hui) 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工會(hui) 的同意。

罷免工會(hui) 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hui) 員大會(hui) 或者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討論,非經會(hui) 員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員或者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全體(ti) 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hui) 專(zhuan) 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yu) 其任職期間;非專(zhuan) 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yu) 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ge) 人嚴(yan) 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hui) 的權利和義(yi) 務

第十九條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hui) 製度和其他民主管理製度,工會(hui) 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hui) 或者職工代表大會(hui) 審議、通過、決(jue) 定的事項,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hui) 幫助、指導職工與(yu) 企業(ye) 以及實行企業(ye) 化管理的事業(ye) 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hui) 代表職工與(yu) 企業(ye) 以及實行企業(ye) 化管理的事業(ye) 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ti) 合同。集體(ti) 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體(ti) 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hui) 簽訂集體(ti) 合同,上級工會(hui) 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ye) 違反集體(ti) 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hui) 可以依法要求企業(ye) 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ti) 合同發生爭(zheng) 議,經協商解決(jue) 不成的,工會(hui) 可以向勞動爭(zheng) 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jue)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處分職工,工會(hui) 認為(wei) 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ye) 單方麵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hui) ,工會(hui) 認為(wei) 企業(ye) 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ye) 應當研究工會(hui) 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shu) 麵通知工會(hui) 。

職工認為(wei) 企業(ye) 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zheng) 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hui) 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hui) 應當代表職工與(yu)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交涉,要求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hui) 作出答複;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hui) 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yan) 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hui) 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ye) 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chan) 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hui) 提出的意見,企業(ye) 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shu) 麵通知工會(hui) 。

第二十四條 工會(hui) 發現企業(ye) 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e) ,或者生產(chan) 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ye) 危害,有權提出解決(jue) 的建議,企業(ye) 應當及時研究答複;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hui) 有權向企業(ye) 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ye) 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jue) 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hui) 有權對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guan) 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shang) 亡事故和其他嚴(yan) 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hui) 參加。工會(hui) 應當向有關(guan) 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guan) 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hui) 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複。

第二十七條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hui) 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或者有關(guan) 方麵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jue) 意見。對於(yu) 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應當予以解決(jue) 。工會(hui) 協助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複生產(chan) 、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hui) 參加企業(ye) 的勞動爭(zheng) 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zheng) 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hui) 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hui) 可以為(wei) 所屬工會(hui) 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hui) 協助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機關(guan) 辦好職工集體(ti) 福利事業(ye) ,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hui) 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hui) 會(hui) 同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ye) 的財產(chan) ,組織職工開展群眾(zhong) 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ye) 餘(yu) 文化技術學習(xi) 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ti) 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hui) 與(yu) 有關(guan) 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chan) (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yang) 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guan) 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hui) 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hui) 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研究製定勞動就業(ye) 、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hui) 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hui) 參加研究,聽取工會(hui) 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hui) 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hui) 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yu) 工會(hui) 工作有關(guan) 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jue) 工會(hui) 反映的職工群眾(zhong) 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hui) 同同級工會(hui) 和企業(ye) 方麵代表,建立勞動關(guan) 係三方協商機製,共同研究解決(jue) 勞動關(guan) 係方麵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hui) 組織

第三十五 條國有企業(ye) 職工代表大會(hui) 是企業(ye) 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ye) 的工會(hui) 委員會(hui) 是職工代表大會(hui) 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hui) 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hui) 決(jue) 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ti) 企業(ye) 的工會(hui) 委員會(hui) ,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ju) 和罷免管理人員、決(jue) 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的工會(hui) 委員會(hui) ,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yu)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yu)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hui) 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guan) 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hui) 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hui) 議,必須有工會(hui) 代表參加。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應當支持工會(hui) 依法開展工作,工會(hui) 應當支持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中職工代表的產(chan) 生,依照公司法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hui) 委員會(hui) 召開會(hui) 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chan) 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chan) 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hui) 的非專(zhuan) 職委員占用生產(chan) 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hui) 議或者從(cong) 事工會(hui) 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ge) 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機關(guan) 工會(hui) 委員會(hui) 的專(zhuan) 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hui) 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hui) 的經費和財產(chan)

第四十二條 工會(hui) 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hui) 會(hui) 員繳納的會(hui) 費;

(二)建立工會(hui) 組織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機關(guan) 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hui) 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hui) 所屬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hui) 經費主要用於(yu) 為(wei) 職工服務和工會(hui) 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ti) 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製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hui) 經費,基層工會(hui) 或者上級工會(hui) 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hui) 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hui) 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jue) 算和經費審查監督製度。

各級工會(hui) 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hui) 。

各級工會(hui) 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hui) 經費審查委員會(hui) 審查,並且定期向會(hui) 員大會(hui) 或者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報告,接受監督。工會(hui) 會(hui) 員大會(hui) 或者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hui) 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機關(guan) 應當為(wei) 工會(hui) 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hui) 的財產(chan) 、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hui) 使用的不動產(chan)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hui) 所屬的為(wei) 職工服務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其隸屬關(guan) 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hui) 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yu) 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hui) 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guan) 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hui) 或者阻撓上級工會(hui) 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hui) 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yan) 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hui) 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複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chang) 。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hui) 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shang) 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複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chang) :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hui) 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hui) 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hui) 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hui) 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並工會(hui) 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hui) 參加職工因工傷(shang) 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hui) 經費和財產(chan) 拒不返還的,工會(hui)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chang) 損失。

第五十五條工會(hui) 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hui) 權益的,由同級工會(hui) 或者上級工會(hui) 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依照《中國工會(hui) 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會(hui) 同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製定機關(guan) 工會(hui) 實施本法的具體(ti) 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hui) 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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