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ya) 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chan) 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hui) 上通過決(jue) 議,決(jue) 定從(cong) 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wei) “世界知識產(chan) 權日”。
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chan) 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chan) 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
設立世界知識產(chan) 權日旨在全世界範圍內(nei) 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chan) 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chan) 權的法律環境。
2023年4月26日是第22個(ge) 世界知識產(chan) 權日,中國宣傳(chuan) 周活動的主題是“加強知識產(chan) 權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麵創新”。
什麽(me) 是知識產(chan) 權
知識產(chan) 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chan) 權利。知識產(chan) 權是一種無形財產(chan) ,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知識產(chan) 權的範圍比較廣泛,常見的三大知識產(chan) 權主要有商標權、專(zhuan) 利權和著作權。知識產(chan) 權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商標法》《專(zhuan) 利法》《著作權法》《技術合同法》等。
為(wei) 什麽(me) 要保護知識產(chan) 權
對國家而言: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chan) 權就是保護創新。全麵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更好開展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
對企業(ye) 而言:加強知識產(chan) 權保護,可以使企業(ye) 獨享知識產(chan) 權帶來的市場利益,規避侵權風險,保證企業(ye) 安全經營。
對個(ge) 人而言:保護知識產(chan) 權,可以調動人民的創造積極性主動性,促進社會(hui) 資源優(you) 化配置。
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行為(wei) 主要有哪些
未經授權,在生產(chan) 、經營、廣告、宣傳(chuan) 、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zhuan) 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偽(wei) 造、擅自製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wei) 造、擅自製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zhuan) 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未經授權,在企業(ye) 、社會(hui) 團體(ti) 、事業(ye) 單位、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登記注冊(ce) 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zhuan) 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為(wei) 侵權行為(wei) 提供場所、倉(cang) 儲(chu) 、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違反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wei)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2020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是為(wei) 了保護專(zhuan) 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特製定的法律。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二次會(hui) 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的決(jue) 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曆史修訂: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七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的決(jue) 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七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的決(jue) 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六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的決(jue) 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二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的決(jue) 定》第四次修正。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
(1984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 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通過 根據 1992 年 9 月4 日第七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七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的決(jue) 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00 年8 月25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七 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的決(jue) 定》 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 年 12 月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六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專(zhuan) 利法〉的決(jue) 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 二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的決(jue) 定》 第四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總則
授予專(zhuan) 利權的條件
專(zhuan) 利的申請
專(zhuan) 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專(zhuan) 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專(zhuan) 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專(zhuan) 利權的保護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保護專(zhuan) 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 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 會(hui) 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 計。
發明,是指對產(chan) 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chan) 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 於(yu) 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chan) 品的整體(ti) 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 結合以及色彩與(yu) 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yu) 工業(ye) 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zhuan) 利工作;統 一受理和審查專(zhuan) 利申請,依法授予專(zhuan) 利權。
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nei) 的專(zhuan) 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zhuan) 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hui) 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
造,不授予專(zhuan) 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chuan) 資源,並依
賴該遺傳(chuan) 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zhuan) 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 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wei) 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zhuan) 利的權利屬於(yu) 該單位, 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wei) 專(zhuan) 利權人。該 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zhuan) 利的權利和專(zhuan) 利權,促 進相關(guan) 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 申請專(zhuan) 利的權利屬於(yu)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wei) 專(zhuan) 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yu) 發明 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zhuan) 利的權利和專(zhuan) 利權的歸屬作出 約定的,從(cong) 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zhuan) 利申請,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壓製。
第八條 兩(liang) 個(ge) 以上單位或者個(ge) 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ge) 單位或者個(ge) 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 另有協議的以外, 申請專(zhuan) 利的權利屬於(yu) 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 或者個(ge) 人; 申請被批準後, 申請的單位或者個(ge) 人為(wei) 專(zhuan) 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隻能授予一項專(zhuan) 利權。但是,同一 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zhuan) 利又申請發明專(zhuan) 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zhuan) 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 用新型專(zhuan) 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zhuan) 利權。
兩(liang) 個(ge) 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zhuan) 利的,專(zhuan) 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zhuan) 利申請權和專(zhuan) 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ge) 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ye) 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 讓專(zhuan) 利申請權或者專(zhuan) 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zhuan) 利申請權或者專(zhuan) 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shu) 麵合同, 並向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zhuan) 利申請權或者專(zhuan) 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zhuan) 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 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未經專(zhuan) 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 專(zhuan) 利,即不得為(wei) 生產(chan) 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 口其專(zhuan) 利產(chan) 品,或者使用其專(zhuan) 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 進口依照該專(zhuan) 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chan) 品。
外觀設計專(zhuan) 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未經專(zhuan) 利權人 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zhuan) 利,即不得為(wei) 生產(chan) 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 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產(chan) 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實施他人專(zhuan) 利的,應當與(yu) 專(zhuan) 利 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 向專(zhuan) 利權人支付專(zhuan) 利使用費。被許可人 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實施該專(zhuan) 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zhuan) 利申請公布後, 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 明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專(zhuan) 利申請權或者專(zhuan) 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cong) 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 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zhuan) 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zhuan) 利的,收 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zhuan) 利申請權或者專(zhuan) 利權應 當取得全體(ti) 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zhuan) 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 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zhuan) 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 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 酬。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zhuan) 利權的單位實行產(chan) 權激勵,采取股權、期 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第十六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zhuan) 利文件中寫(xie) 明自 己 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zhuan) 利權人有權在其專(zhuan) 利產(chan) 品或者該產(chan) 品的包裝上標明專(zhuan) 利 標識。
第十七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e) 所的外國人、外國 企業(ye) 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zhuan) 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 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 本法辦理。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e) 所的外國人、外國 企業(ye) 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zhuan) 利和辦理其他專(zhuan) 利事務的, 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zhuan) 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ge) 人在國內(nei) 申請專(zhuan) 利和辦理其他專(zhuan) 利事務的, 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zhuan) 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zhuan) 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 托辦理專(zhuan) 利申請或者其他專(zhuan) 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nei) 容, 除專(zhuan) 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zhuan) 利代理 機構的具體(ti) 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 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zhuan) 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進 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ge) 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guan) 國 際條約提出專(zhuan) 利國際申請。 申請人提出專(zhuan) 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 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guan) 國際 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處理專(zhuan) 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zhuan) 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
型,在中國申請專(zhuan) 利的,不授予專(zhuan) 利權。
第二十條 申請專(zhuan) 利和行使專(zhuan) 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不得濫用專(zhuan) 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zhuan) 利權,排除或者限製競爭(zheng) ,構成壟斷行為(wei) 的,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 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guan) 專(zhuan) 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zhuan) 利信息公共服務體(ti) 係建設, 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zhuan) 利信息,提供專(zhuan) 利基礎數據,定期出版 專(zhuan) 利公報,促進專(zhuan) 利信息傳(chuan) 播與(yu) 利用。
在專(zhuan) 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 員及有關(guan) 人員對其內(nei) 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zhuan) 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zhuan) 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 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yu) 現有技術;也沒有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 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zhuan) 利 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zhuan) 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yu) 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 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 能夠產(chan) 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nei) 外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的 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zhuan) 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yu) 現有設
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zhuan) 利文件中。
授予專(zhuan) 利權的外觀設計與(yu) 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 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zhuan) 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yu) 他人在申請 日 以前已經取得 的合法權利相衝(chong) 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nei) 外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的 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zhuan) 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ge) 月內(nei)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sang) 失新穎性:
( 一)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wei) 公共利益目 的首次公開的;
(二) 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hui) 上首次展出 的;
(三) 在規定的學術會(hui) 議或者技術會(hui) 議上首次發表的;
( 四)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nei) 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zhuan) 利權:
( 一) 科學發現;
(二)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 四) 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 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 對平麵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 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 ( 四) 項所列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 授予專(zhuan) 利權。
第三章 專(zhuan) 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zhuan) 利的,應當提交請求 書(shu) 、說明書(shu) 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shu) 等文件。
請求書(shu) 應當寫(xie) 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shu) 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wei) 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 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shu) 應當以說明書(shu) 為(wei) 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zhuan) 利保護的範圍。
依賴遺傳(chuan) 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 申請人應當在專(zhuan) 利申請文件 中說明該遺傳(chuan) 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 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 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shu) 、該外 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guan) 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zhuan) 利
保護的產(chan) 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收到專(zhuan) 利申請文件之 日 為(wei) 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wei) 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 出專(zhuan) 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ge) 月內(nei) ,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 出專(zhuan) 利申請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zhuan) 利申請 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 者依照相互承認優(you) 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ou) 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zhuan) 利申請之 日起十二個(ge) 月內(nei) ,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zhuan) 利申請之
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又向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zhuan) 利申 請的,可以享有優(you) 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zhuan) 利優(you) 先權的,應當 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shu) 麵聲明,並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 個(ge) 月內(nei) ,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zhuan) 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zhuan) 利優(you) 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 書(shu) 麵聲明,並且在三個(ge) 月內(nei) 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zhuan) 利申請文件的副 本。
申請人未提出書(shu) 麵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zhuan) 利申請文件副本
的,視為(wei) 未要求優(you) 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zhuan) 利申請應當限於(yu) 一 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yu) 一個(ge) 總的發明構思的兩(liang) 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wei) 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申請應當限於(yu) 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chan) 品兩(liang) 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yu) 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 用的產(chan) 品的兩(liang) 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wei) 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zhuan) 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 專(zhuan) 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zhuan) 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
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zhuan) 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shu) 和 權利要求書(shu) 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 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第四章 專(zhuan) 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zhuan) 利申請後,經 初步審查認為(wei) 符合本法要求的, 自 申請日起滿十八個(ge) 月,即行公 布。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zhuan) 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nei) ,國務院專(zhuan) 利 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 查;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wei) 撤回。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認為(wei) 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zhuan) 利 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zhuan) 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 提交在申請日前與(yu) 其發明有關(guan) 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zhuan) 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可 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nei) 提交該國為(wei) 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 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 視為(wei) 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zhuan) 利申請進行實 質審查後,認為(wei)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 指定的期限內(nei) 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 期不答複的,該申請即被視為(wei) 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zhuan) 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 改後,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wei)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 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zhuan) 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
的, 由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zhuan) 利權的決(jue) 定,發給發 明專(zhuan) 利證書(shu) , 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zhuan) 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 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 發現駁回理由的, 由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zhuan) 利 權或者外觀設計專(zhuan) 利權的決(jue) 定,發給相應的專(zhuan) 利證書(shu) , 同時予以 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zhuan) 利權和外觀設計專(zhuan) 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 效。
第四十一條 專(zhuan) 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 的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向國務院專(zhuan) 利行 政部門請求複審。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複審後,作出決(jue) 定,並通 知專(zhuan) 利申請人。
專(zhuan) 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的複審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專(zhuan) 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zhuan) 利權的期限為(wei) 二十年,實用新型專(zhuan) 利權 的期限為(wei) 十年,外觀設計專(zhuan) 利權的期限為(wei) 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 計算。
自發明專(zhuan) 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 年後授予發明專(zhuan) 利權的,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應專(zhuan) 利權人的請求, 就發明專(zhuan) 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zhuan) 利權期限補償(chang) ,但 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為(wei) 補償(chang) 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 可的新藥相關(guan) 發明專(zhuan) 利,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應專(zhuan) 利權人的請求 給予專(zhuan) 利權期限補償(chang) 。補償(chang) 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後總 有效專(zhuan) 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第四十三條 專(zhuan) 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zhuan) 利權的當年開始繳 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zhuan) 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 止:
( 一) 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 專(zhuan) 利權人以書(shu) 麵聲明放棄其專(zhuan) 利權的。
專(zhuan) 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登記和 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zhuan) 利權之 日
起,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認為(wei) 該專(zhuan) 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guan) 規定 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zhuan) 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對宣告專(zhuan) 利權無效的請 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jue) 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zhuan) 利權人。宣告專(zhuan) 利權無效的決(jue) 定, 由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宣告專(zhuan) 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zhuan) 利權的 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wei) 第三人參 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zhuan) 利權視為(wei) 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zhuan) 利權無效的決(jue) 定,對在宣告專(zhuan) 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 出並已執行的專(zhuan) 利侵權的判決(jue) 、調解書(shu) , 已經履行或者強製執行 的專(zhuan) 利侵權糾紛處理決(jue) 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zhuan) 利實施許可合同和 專(zhuan) 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zhuan) 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 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chang) 。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zhuan) 利侵權賠償(chang) 金、專(zhuan) 利使用費、專(zhuan) 利權 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專(zhuan) 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zhuan) 利 工作的部門應當會(hui) 同同級相關(guan) 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zhuan) 利公共服務, 促進專(zhuan) 利實施和運用。
第四十九條 國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的發明專(zhuan) 利,對國家利益或 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yi) 的,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jue) 定在批準的範圍內(nei) 推廣 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 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zhuan) 利權 人支付使用費。
第五十條 專(zhuan) 利權人自願以書(shu) 麵方式向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 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實施其專(zhuan) 利,並明確許可使用 費支付方式、標準的, 由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 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zhuan) 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 提供專(zhuan) 利權評價(jia) 報告。
專(zhuan) 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shu) 麵方式提出,並由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 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zhuan) 利的,以書(shu) 麵方式通知專(zhuan) 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 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zhuan) 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zhuan) 利權人繳納專(zhuan) 利年費相應給予減 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zhuan) 利權人可以與(yu) 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 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zhuan) 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 協商解決(jue)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 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根據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ge) 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zhuan) 利或 者實用新型專(zhuan) 利的強製許可:
( 一) 專(zhuan) 利權人自專(zhuan) 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zhuan) 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zhuan) 利 的;
(二) 專(zhuan) 利權人行使專(zhuan) 利權的行為(wei) 被依法認定為(wei) 壟斷行為(wei) , 為(wei) 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wei) 對競爭(zheng) 產(chan) 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wei) 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zhuan) 利 或者實用新型專(zhuan) 利的強製許可。
第五十五條 為(wei) 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zhuan) 利權的藥品,國 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guan) 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製許可。
第五十六條 一項取得專(zhuan) 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 經取得專(zhuan) 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yi) 的重大技術 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yu) 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 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zhuan) 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 或者實用新型的強製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製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zhuan) 利行 政部門根據前一專(zhuan) 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 實用新型的強製許可。
第五十七條 強製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wei) 半導體(ti) 技術的,其 實施限於(yu) 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 (二) 項規定的情 形。
第五十八條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 (二) 項、第五十五 條規定給予的強製許可外,強製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wei) 了供應國 內(nei) 市場。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 ( 一) 項、第五十六條 規定申請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 的條件請求專(zhuan) 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zhuan) 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nei) 獲 得許可。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製許可 的決(jue) 定,應當及時通知專(zhuan) 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製許可的決(jue) 定,應當根據強製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製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zhuan) 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 製許可的決(jue) 定。
第六十一條 取得實施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ge) 人不享有獨 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六十二條 取得實施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應當付給 專(zhuan) 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guan) 國 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 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 由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裁決(jue) 。
第六十三條 專(zhuan) 利權人對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關(guan) 於(yu) 實施強 製許可的決(jue) 定不服的,專(zhuan) 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 個(ge) 人對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關(guan) 於(yu) 實施強製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jue) 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zhuan) 利權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zhuan) 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 利要求的內(nei) 容為(wei) 準,說明書(shu) 及附圖可以用於(yu) 解釋權利要求的內(nei) 容。
外觀設計專(zhuan) 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 產(chan) 品的外觀設計為(wei) 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yu) 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 示的該產(chan) 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zhuan) 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zhuan) 利,即侵犯其專(zhuan) 利權,引起糾紛的,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jue)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 的,專(zhuan) 利權人或者利害關(guan) 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 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 權行為(wei) 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wei) ,當事人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 行為(wei) 的,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進行 處理的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zhuan) 利權 的賠償(chang) 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專(zhuan) 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chan) 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zhuan) 利的,製造同樣產(chan) 品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應當提供其產(chan) 品製造方法不 同於(yu) 專(zhuan) 利方法的證明。
專(zhuan) 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zhuan) 利或者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的,人民 法院或者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zhuan) 利權人或者利害關(guan) 係人 出具由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對相關(guan)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 索、分析和評價(jia) 後作出的專(zhuan) 利權評價(jia) 報告,作為(wei) 審理、處理專(zhuan) 利 侵權糾紛的證據;專(zhuan) 利權人、利害關(guan) 係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 主動出具專(zhuan) 利權評價(jia) 報告。
第六十七條 在專(zhuan) 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 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yu) 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 專(zhuan) 利權。
第六十八條 假冒專(zhuan) 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 專(zhuan) 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 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wan) 元以下 的,可以處二十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六十九條 負責專(zhuan) 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 涉嫌假冒專(zhuan) 利行為(wei) 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一) 詢問有關(guan) 當事人,調查與(yu) 涉嫌違法行為(wei) 有關(guan) 的情況;
(二) 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wei) 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 查閱、複製與(yu) 涉嫌違法行為(wei) 有關(guan) 的合同、發票、賬簿 以及其他有關(guan) 資料;
( 四) 檢查與(yu) 涉嫌違法行為(wei) 有關(guan) 的產(chan) 品;
(五) 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zhuan) 利的產(chan) 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應專(zhuan) 利權人或者利害關(guan) 係人的請求處 理專(zhuan) 利侵權糾紛時,可以采取前款第 ( 一) 項、第 (二) 項、第 ( 四) 項所列措施。
負責專(zhuan) 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liang) 款 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七十條 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zhuan) 利權人或者利害 關(guan) 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zhuan) 利侵權糾紛。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應專(zhuan) 利權人或者利害關(guan) 係人請求處理專(zhuan) 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侵犯其同一專(zhuan) 利權的案件可以合並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zhuan) 利權的案件可以 請求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第七十一條 侵犯專(zhuan) 利權的賠償(chang) 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 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 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zhuan) 利許可使用 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zhuan) 利權,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在按 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chang) 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zhuan) 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 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zhuan) 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wei) 的性質和情 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wan) 元以上五百萬(wan) 元以下的賠償(chang) 。
賠償(chang) 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wei) 製止侵權行為(wei) 所支付的合理 開支。
人民法院為(wei) 確定賠償(chang) 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ju) 證,而與(yu) 侵 權行為(wei) 相關(guan) 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 侵權人提供與(yu) 侵權行為(wei) 相關(guan) 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 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 的證據判定賠償(chang) 數額。
第七十二條 專(zhuan) 利權人或者利害關(guan) 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 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zhuan) 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wei) ,如不 及時製止將會(hui) 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 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chan) 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wei) 或者禁 止作出一定行為(wei) 的措施。
第七十三條 為(wei) 了製止專(zhuan) 利侵權行為(wei)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 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zhuan) 利權人或者利害關(guan) 係人可以在起訴前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七十四條 侵犯專(zhuan) 利權的訴訟時效為(wei) 三年, 自專(zhuan) 利權人或 者利害關(guan) 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wei) 以及侵權人之 日起計 算。
發明專(zhuan) 利申請公布後至專(zhuan) 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 當使用費的,專(zhuan) 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wei) 三年, 自專(zhuan) 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zhuan) 利權人於(yu) 專(zhuan) 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自專(zhuan) 利權 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wei) 侵犯專(zhuan) 利權:
( 一) 專(zhuan) 利產(chan) 品或者依照專(zhuan) 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chan) 品,由專(zhuan) 利 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ge) 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 進口該產(chan) 品的;
(二) 在專(zhuan) 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chan) 品、使用相同方法或 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jin) 在原有範圍內(nei) 繼續製 造、使用的;
(三) 臨(lin) 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 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 照互惠原則,為(wei) 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guan) 專(zhuan) 利的;
( 四) 專(zhuan) 為(wei) 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guan) 專(zhuan) 利的;
(五) 為(wei) 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zhuan)
利藥品或者專(zhuan) 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zhuan) 門為(wei) 其製造、進口專(zhuan) 利藥品 或者專(zhuan) 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六條 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 人與(yu) 有關(guan) 專(zhuan) 利權人或者利害關(guan) 係人,因申請注冊(ce) 的藥品相關(guan) 的專(zhuan) 利權產(chan) 生糾紛的,相關(guan)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申請 注冊(ce) 的藥品相關(guan) 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藥品專(zhuan) 利權保護範圍作出 判決(jue)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可以根據人民 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暫停批準相關(guan) 藥品上市的決(jue) 定。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yu) 有關(guan) 專(zhuan) 利權人或者利害關(guan) 係人也可 以就申請注冊(ce) 的藥品相關(guan) 的專(zhuan) 利權糾紛, 向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 請求行政裁決(jue) 。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製定藥 品上市許可審批與(yu)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zhuan) 利權糾紛解決(jue) 的具體(ti) 銜接辦法,報國務院同意後實施。
第七十七條 為(wei) 生產(chan) 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 道是未經專(zhuan) 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zhuan) 利侵權產(chan) 品,能證明該 產(chan) 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zhuan) 利,泄露 國家秘密的, 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guan)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yu) 向社會(hui) 推薦專(zhuan) 利產(chan) 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zhuan) 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guan) 或者監 察機關(guan) 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yan) 重 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從(cong) 事專(zhuan) 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以及其 他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向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申請專(zhuan) 利和辦理其他 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八十二條 本法自 198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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