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院關於廳屬企業改製脫鉤中相關審計工作的通知
來源:財務部 發布時間:2017年08月28日

院各部門、各公司:

    依據省建設廳《關(guan) 於(yu) 廳屬企業(ye) 改製脫鉤中資產(chan) 審計工作有關(guan) 事

項的通知》(甘建函(2017449號)文件相關(guan) 要求,現將土木院清

產(chan) 核資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通知如下:

{C}一、     審計任務

{C}(一) {C}清產(chan) 核資專(zhuan) 項審計。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ye) 資產(chan) 狀況、

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全麵清查核實企業(ye) 各項資產(chan) 狀況,並根據國家清查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二)經濟責任審計。對企業(ye) 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企業(ye) 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有關(guan) 的管理、決(jue) 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hui) 效益和環境效益及任職期間履職盡責情況做出較為(wei) 全麵、客觀和公正的評價(jia) 結論。

二、審計基準日和審計期間

清產(chan) 核資專(zhuan) 項審計基準日為(wei) 2017630日。

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由廳企業(ye) 改革領導小組根據企業(ye) 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時間確定。重要審計事項延伸至經濟事項起始日至本次審計基準日。

三、審計工作要求

此次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部門、各公司一定要充分認識到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做好準備,各有關(guan) 部門要通力協作,91日前將需要報損的相關(guan) 資料報送財務部,確保在915日以前按期圓滿完成資產(chan) 清查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工作結果真實、可靠,有關(guan) 數據準確無誤,切實做到賬表、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資產(chan) 清查工作結束後,並將清產(chan) 核資結果在院內(nei) 部進行公示後,將清產(chan) 核資工作報告、各類清產(chan) 核資報表、企業(ye) 申報處理的資產(chan) 盤盈、資產(chan) 損失和資金掛賬的相關(guan) 意見、專(zhuan) 項情況說明以及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兩(liang) 個(ge) 專(zhuan) 項審計報告等文件材料報送廳企改辦。

件:資產(chan) 損失認定(見附件1

 

 

 

 

 

 

財務部

2017824

 

 

 

 

附件1

資產(chan) 損失確認

 

資產(chan) 損失是指單位在資產(chan) 清查基準日有賬麵記載,但實際發生的短少、毀損、被盜或者喪(sang) 失使用價(jia) 值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固定資產(chan) 損失、無形資產(chan) 損失等。

單位清查出的資產(chan) 損失應當逐項清理,取得合法證據後,對損失項目及金額按照規定進行認定。對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而無法確定損失金額的,根據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進行認定和特定事項的單位內(nei) 部證據。

一、 貨幣資金損失

貨幣資金損失是指行政事業(ye) 單位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和各類存款損失等。

現金短缺,在扣除責任人賠償(chang) 後,根據現金盤點情況(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短款說明及核準文件、賠償(chang) 責任認定及說明、司法涉案材料等進行認定。各類存款損失的認定比照執行。

二、壞賬損失

壞賬損失是指行政事業(ye) 單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項應收款項造成的損失。清查出的各項壞賬,應當分析原因,對有合法證據證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因債(zhai) 務人被宣告破產(chan) 、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guan) 閉等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根據法院的破產(chan) 公告、破產(chan) 清算文件、工商部門的撤銷注銷證明、政府部門有關(guan) 文件等進行認定。已經清算的,應當對扣除清償(chang) 部分後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wei) 損失。

(二)債(zhai) 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chan) 或者遺產(chan) 不足清償(chang) 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guan) 法律文件後認定為(wei) 損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單位做出專(zhuan) 項說明,可以根據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損失。

(四)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jue) 書(shu) 、裁定書(shu) 判定、裁定其敗訴的,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認定為(wei) 損失。

(五)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能夠確認3年內(nei) 沒有任何業(ye) 務往來的,應當根據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在扣除應付該債(zhai) 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guan) 責任人員的賠償(chang) 後的餘(yu) 額,認定為(wei) 損失。

(六)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債(zhai) 務人在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nei) 沒有任何業(ye) 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shu) ,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zhai) 務人逃亡、破產(chan) 證明後,認定為(wei) 損失。

(七)逾期3年以上、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單位作出專(zhuan) 項說明,根據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損失。

三、存貨損失

存貨損失是指行政事業(ye) 單位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及達不到固定資產(chan) 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因盤虧(kui) 、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具體(ti) 按以下方式認定:

(一)盤虧(kui) 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chang) 後的部分,可以根據存貨盤點單、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盤虧(kui) 情況說明、盤虧(kui) 的價(jia) 值確定依據、賠償(chang) 責任認定說明和內(nei) 部核批文件等認定損失。

(二)毀損、報廢的存貨,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chang) 或責任人賠償(chang) 後的部分,可以根據國家有關(guan) 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毀損報廢說明、賠償(chang) 責任認定說明和內(nei) 部核批文件等認定損失。

(三)被盜的存貨,扣除保險理賠及責任人賠償(chang) 後的部分,可以根據公安機關(guan) 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chang) 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認定損失。

四、對外投資損失

對外投資損失,應當分析原因,有合法證據證明確實不能收回的,區分以下情況可以認定損失:

(一)因被投資單位已宣告破產(chan) 、被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guan) 閉等情況造成難以收回的對外投資,可以根據法院的破產(chan) 公告或者破產(chan) 清算的清償(chang) 文件、工商部門的撤銷注銷文件、政府有關(guan) 部門的行政決(jue) 定等認定損失。

已經清算的,扣除清算資產(chan) 清償(chang) 後的差額部分,可以認定為(wei) 損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資單位剩餘(yu) 資產(chan) 確實不足清償(chang) 投資的差額部分,根據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wei) 損失。

(二)對事業(ye) 單位參股投資、金額較小、不具有控製權的對外投資,被投資單位已資不抵債(zhai) 且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的,根據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wei) 損失。

(三)債(zhai) 券等短期投資,未進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認定為(wei) 損失。

五、固定資產(chan) 損失

固定資產(chan) 損失是指行政事業(ye) 單位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zhuan) 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shu) 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因盤虧(kui) 、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具體(ti) 按以下方式認定:

(一)盤虧(kui) 的固定資產(chan) ,扣除責任人賠償(chang) 後的差額部分,可以根據固定資產(chan) 盤點單、盤虧(kui) 情況說明、盤虧(kui) 的價(jia) 值確定依據、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賠償(chang) 責任認定說明和內(nei) 部核批文件等認定。

(二)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chan) ,扣除殘值、保險賠償(chang) 和責任人賠償(chang) 後的差額部分,可以根據國家有關(guan) 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社會(hui) 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的出險調查單和理賠計算單、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毀損報廢說明、賠償(chang) 責任認定說明和內(nei) 部核批文件等認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資產(chan) 毀損、報廢的,應當依據相關(guan) 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受災證明等鑒定報告認定。

(三)被盜的固定資產(chan) ,扣除保險理賠及責任人賠償(chang) 後的部分,可以根據公安機關(guan) 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chang) 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的出險調查單和理賠計算單、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認定。

六、無形資產(chan) 損失

無形資產(chan) 損失可以根據有關(guan) 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了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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