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檢監察機關(guan) 處理檢舉(ju) 控告工作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guan) 對反映的以下事項,不予受理: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jue) 、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jue) 的;
(二)依照有關(guan) 規定,屬於(yu) 其他機關(guan) 或者單位職責範圍的;
(三)僅(jin) 列舉(ju) 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wei) 名稱但無實質內(nei) 容的。
對第一項、第二項內(nei) 容,如果是來信反映,我們(men) 會(hui) 及時轉有關(guan) 機關(guan) 或者單位處理;如果是通過來訪、來電、網絡舉(ju) 報等方式反映,我們(men) 則會(hui) 告知反映人直接向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或者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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