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肅省生產(chan) 經營單位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wei) 了落實生產(chan) 經營單位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e) 病防治法》《甘肅省安全生產(chan) 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單位履行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承擔主體(ti) 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規章製度、物質資金、教育培訓、安全管理等保障責任,事故報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chan) 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nei) 生產(chan) 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情況的監督管理。
生產(chan) 經營單位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執行安全生產(chan) 標準、作業(ye) 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自覺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明確生產(chan) 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chan) 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chan) 班組負責人、一般從(cong) 業(ye) 人員等全體(ti) 從(cong) 業(ye) 人員的安全生產(chan) 責任,並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
本規定所稱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ge) 人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製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全麵負責,具體(ti) 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並督促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chan) 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chan) 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hui) 、職工大會(hui) 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報告安全生產(chan) 情況,接受工會(hui) 、從(cong) 業(ye) 人員、股東(dong) 對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監督;
(六)保證安全生產(chan) 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ye) 病防護設施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chan) 和使用的規定;
(七)組織建立安全生產(chan) 風險管控機製,督促檢查安全生產(chan) 工作,及時消除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工作;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chan) 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實施職業(ye) 病防治工作,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ye) 病危害,建立健全職業(ye) 病防治責任製,保護從(cong) 業(ye) 人員的職業(ye) 健康;
(十一)組織製定並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chan) 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chan) 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chan) 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對安全生產(chan) 工作負責。
第七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yu) 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規章製度、操作規程;
(二)參與(yu) 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chan) 的經營決(jue) 策,提出改進安全生產(chan) 管理的建議,督促本單位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chan) 職責;
(三)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並進行考核;
(四)組織或者參與(yu) 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宣傳(chuan) 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情況;
(五)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資金投入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六)監督檢查本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chan) 資質、條件的審核工作,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chan) 職責;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
(八)組織落實安全生產(chan) 風險管控措施,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e) 、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wei) ,督促落實安全生產(chan) 整改措施;
(九)組織或者參與(yu) 本單位生產(chan)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製定、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發生生產(chan) 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guan) 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chan) 安全事故。
事故發生後,生產(chan) 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並按有關(guan) 規定及時辦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chan) 、經營、儲(chu) 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cong) 事生產(chan) 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
(一)從(cong) 業(ye) 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
(二)從(cong) 業(ye) 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ce) 安全工程師;
(三)從(cong) 業(ye) 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zhuan) 門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並按最低不少於(yu) 3名的比例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ce) 安全工程師;
(四)從(cong) 業(ye) 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zhuan) 門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yu) 從(cong) 業(ye) 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ce) 安全工程師。
第十條 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
(一)從(cong) 業(ye) 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zhuan) 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
(二)從(cong) 業(ye) 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
(三)從(cong) 業(ye) 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ce) 安全工程師;
(四)從(cong) 業(ye) 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zhuan) 門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yu) 從(cong) 業(ye) 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ce) 安全工程師。
第十一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cong) 事作業(ye) 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從(cong) 業(ye) 人員人數。
第十二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chan) 的經營決(jue) 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的意見。
(一)安全投入計劃;
(二)建設項目計劃;
(三)重大設備、設施更新換代計劃;
(四)重大生產(chan) 工藝流程改變計劃;
(五)生產(chan) 經營布局調整措施;
(六)生產(chan) 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或出租計劃等。
第十三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
高危行業(ye) 領域生產(chan) 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chan) 的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書(shu) 麵告知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從(cong) 業(ye) 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行業(ye) 領域生產(chan) 經營單位和從(cong) 業(ye) 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chan) 的負責人、相關(guan) 負責人、專(zhuan) 門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及相關(guan) 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和工會(hui) 代表以及從(cong) 業(ye) 人員代表組成。
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工作,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的重大事項。
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會(hui) 議,會(hui) 議應當有書(shu) 麵記錄。
第十五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製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基本內(nei) 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其風險;
(二)作業(ye) 過程需穿戴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作業(ye) 前、作業(ye) 中和作業(ye) 後的相關(guan) 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項;
(四)作業(ye) 現場的應急要求和注意事項等。
崗位作業(ye) 人員應當對設備設施、作業(ye) 活動、作業(ye) 環境、現場管理等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與(yu) 從(cong) 業(ye) 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以及與(yu) 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有關(guan) 保障從(cong) 業(ye) 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ye) 病危害的事項。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chan) 生的職業(ye) 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ye) 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生產(chan) 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yu) 從(cong) 業(ye) 人員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cong) 業(ye) 人員因生產(chan) 安全事故、職業(ye) 病危害事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
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cong) 業(ye) 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chan) 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chan) 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十七條 存在職業(ye) 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及時申報本單位的職業(ye) 病危害因素,並定期檢測、評價(jia) 。
對接觸職業(ye) 病危害的從(cong) 業(ye) 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ye) 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shu) 麵告知從(cong) 業(ye) 人員。
職業(ye) 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chan) 經營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並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ye) 。對新進從(cong) 業(ye) 人員、離崗6個(ge) 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cong) 業(ye) 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後的有關(guan) 從(cong) 業(ye) 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chan) 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chan) 再教育培訓活動。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與(yu)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職責。未明確職責的,由生產(chan) 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責任。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cong) 業(ye) 人員培訓教育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chan) 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nei) 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chan) 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chan) 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防範意識和應急措施、本單位生產(chan)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chan) 安全事故案例;
(七)從(cong) 業(ye) 人員的安全生產(chan) 權利和義(yi) 務;
(八)其他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的內(nei) 容。
第二十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chan) 風險管控機製,定期進行安全生產(chan) 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並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
高危行業(ye) 領域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chan) 風險監測與(yu) 預警監控係統,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發現事故征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
生產(chan) 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chan) 撤人命令的直接決(jue) 策權和指揮權。
第二十一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因改製、破產(chan) 、收購、重組等發生產(chan) 權變動的,在產(chan) 權變動完成前,安全生產(chan) 的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不變;產(chan) 權變動完成後,由受讓方承擔安全生產(chan) 責任;受讓方為(wei) 兩(liang) 個(ge) 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擔安全生產(chan) 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將生產(chan) 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
(一)查驗承包、承租單位的生產(chan) 經營範圍、資質和有關(guan) 人員資格;
(二)簽訂安全生產(chan) 管理協議,向承包、承租單位書(shu) 麵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的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chan) 要求;
(三)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工作;
(四)定期檢查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條 兩(liang) 個(ge) 以上生產(chan) 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e) 區域內(nei) 進行生產(chan) 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chan) 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chan) 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安全生產(chan) 管理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chan) 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
(二)作業(ye) 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生產(chan) 管理;
(三)作業(ye) 人員安全生產(chan) 管理;
(四)在安全生產(chan) 方麵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yi) 務;
(五)生產(chan) 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六)生產(chan) 安全事故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的約定;
(七)其他應當約定的內(nei) 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進行爆破、懸掛、挖掘、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chan) 、危險場所動火、建(構)築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受限空間、有毒有害、臨(lin) 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作業(ye) 的,應當按批準權限由相關(guan) 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zhuan) 人進行現場作業(ye) 的統一指揮,由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並由具有專(zhuan) 業(ye) 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ye) 。
生產(chan) 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zhuan) 業(ye) 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ye) 的,應當在作業(ye) 前與(yu) 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chan) 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chan) 職責。
第二十五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wei) ,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布的《甘肅省生產(chan) 經營單位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規定》同時廢止。